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聲字第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90873號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90873號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