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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即再審原告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甲○○間聲請再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5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