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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

上訴人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