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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甲○○即臺北縣原住民文化產業推廣協會法人
  •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131號上 訴 人 甲○○即臺北縣原住民文化產業推廣協會 被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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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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