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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131號

上訴人
甲○○即臺北縣原住民文化產業推廣協會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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