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調字第229號
- 聲請人
- 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其受讓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既約定書所生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現金卡借款,而該約定書第19條已約定,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