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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確認建物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鶯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莊地藏庵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64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37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建物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