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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上訴人
洪兆良
上訴人
黃于庭

       共同送達代收人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秉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參仟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陸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