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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0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洪兆良
送達代收人
蔡慧音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蔡秉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壹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0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