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 上訴人
- 洪兆良
- 上訴人
- 黃于庭
共同送達代收人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秉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參仟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陸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