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楊燿鈜即約瀚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保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