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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

勞保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
即原告楊燿鈜即約瀚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保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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