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9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王居敬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23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住所地為桃園市蘆竹區,且違規行為地屬臺北市中山區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員警予以舉發,有原告起訴狀、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7 年10月19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76013462號函、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以上均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基於原告就審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9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