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94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並於110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194 號裁定、本院行政訴訟送達證書各1 份可參。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各1 份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