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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94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並於110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194 號裁定、本院行政訴訟送達證書各1 份可參。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各1 份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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