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94號
- 原告
- 李政翰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9月1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ZM5057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正區,原告住所地在臺北市信義區,而原告違規行為地為臺北市松山路465巷25弄與無名巷,亦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原告之起訴狀、被告之北市裁催字第22-A02ZM505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0、14頁),前開處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當難認為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