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78號

侵占遺失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14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乾男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842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00 年度簡字第2726號)認管轄錯誤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100 年度易字第2585號)後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受理後(100 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認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乾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0000000000門號」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門號」。

㈡被告林乾男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中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上述所載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其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37 條所謂「遺失物」,係指非基於本人之意思,而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例如旅客遺留在車上之旅行袋及袋內物品,如旅客本人不知遺留在車上者即屬之;而所謂「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則係指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其他非基於本人之意思,而一時脫離其持有之物。查本件被害人林宛陵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時間、地點,不慎將其所持有之行動電話1 支掉落在被告所駕駛之計程車上,被害人發覺後立即撥打電話向被告查詢,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參見偵查卷第8 頁),此與被害人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互核相符(參見偵查卷第3頁、第35頁),可認上開行動電話乃係一時脫離被害人所持有之物,自非所謂之遺失物或漂流物,而應評價為離本人所持有之遺忘物甚明。是核被告林乾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載送之乘客不慎遺留行動電話在其所駕駛之計程車上,經發現拾得後,竟未主動聯繫被害人並返還遺忘物,竟一時心起貪念予以侵占入己,衡其所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件侵占被害人遺忘物之時間約1 個月左右,犯罪時間不長,所侵占之物品並經被害人依法領回,業據被害人林宛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陳稱無訛(參見本院100 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尚非重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因一時思慮未周,偶罹刑典,且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所侵占之遺忘物業經被害人依法領回,已如前述,被害人並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遺失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