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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20 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1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民國99年9 月28日確定,又於98年5 月15日犯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98年毒偵字第98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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