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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俊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8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年4 月、11月。於民國97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蔡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及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77號、97年度易字第950 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年4 月、11月,其中本院97年度易字第950 號判決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34號判決上訴駁回,上開三罪均判決確定在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8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12 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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