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俊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8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年4 月、11月。於民國97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蔡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及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77號、97年度易字第950 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年4 月、11月,其中本院97年度易字第950 號判決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34號判決上訴駁回,上開三罪均判決確定在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8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12 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