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偉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偉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恩因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偉恩因犯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2 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99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後移列為同條第8 項)規定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惟按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後移列為同條第8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嗣刑法第41條第8 項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8年12月30日起施行,經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恐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6 月 │ │ │經基隆地院100 │經基隆地院100 │ │ │ │年度撤緩字第2 │年度撤緩字第2 │ │ │ │號裁定撤銷緩刑│號裁定撤銷緩刑│ │ │ │之宣告確定) │之宣告確定)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6年7 月初某日│96年7 月下旬間│97.10.13 │ │ │起至96年7 月6 │某日起至96年7 │ │ │ │日止 │月30日止 │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緝字第816 號│緝偵字第816 號│少連偵字第29號│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100 年度簡字第│ │事實審│ │995 號 │995 號 │79號 │ │ ├────┼───────┼───────┼───────┤ │ │判決日期│ 98.12.04 │ 98.12.04 │ 100.08.31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100 年度簡字第│ │ │ │995 號 │995 號 │79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9.01.08 │ 99.01.08 │ 100.10.03 │ │ │日期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0 年│士林地檢100 年│士林地檢100 年│ │ │度執撤緩字第12│度執撤緩字第12│度執字第3521號│ │ │號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