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雅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雅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雅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雅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3 部分,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9年4月7日為警│99年5月24日   │99年5月25日   │
│                │採尿前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
├────────┼───────┼───────┼───────┤
│偵查 (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3900號│毒偵字第1155號│毒偵字第1155號│
├───┬────┼───────┼───────┼───────┤
│      │法  院  │  板橋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      │        │5117號        │526號         │52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6.10    │  99.07.16    │  99.07.16    │
├───┼────┼───────┼───────┼───────┤
│      │法  院  │  板橋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      │        │5117號        │526號         │526號         │
│      ├────┼───────┼───────┼───────┤
│      │判決確定│  99.07.09    │  99.08.18    │  99.08.18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
│                │執字第9790號  │執字第3367號  │執字第336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