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0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湘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77 號、第17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壹包(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重量零點柒壹參公克)、第二級毒品拾壹包(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陸點壹陸伍玖公克)、第二級毒品貳包(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陸壹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湘怡於民國97年8 月19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市中山公園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於98年8 月1 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 段118 號之慾望汽車旅館207 號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於99年5 月25日下午2 時27分許,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232 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毒聲字第228 號裁定,應予更正)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第2104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77 號、第178 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11包、2 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楊湘怡於97年8 月19日下午5 時許,在嘉義市中山公園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97年8 月20日中午12時40分於基隆市七堵區○○○路公園處攔查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又於98年8 月1 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 段118 號之慾望汽車旅館207 號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同年8月3 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該處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11包,復於99年5 月25日下午2 時27分許,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於99年5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356 號10樓查獲,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計2 包,而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3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第2104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77 號、第17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 包(驗餘重量0.713 公克)、白色結晶11包(驗餘淨重共計6.1659公克)、白色透明結晶塊2 包(驗餘淨重共計0.6128公克),分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9 月23日管檢字第0970009422號鑑定書1 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8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84086 號、99年6 月7 日航藥鑑字第0993691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卷第35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473號卷第97頁、99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卷第50頁),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