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嘉芬高雅敏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益煌
選任辯護人
劉慧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鄧依仁律師
被告
呂聖富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2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詹定邦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詹定邦因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經檢察官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其有罪,檢察官及詹定邦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判處詹定邦有罪,詹定邦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 號判決判處詹定邦有罪,詹定邦又上訴,經最高法院再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以101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判決判處詹定邦有罪,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 號、101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判決可查,而上開判決中均認定本案被告呂聖富是不知情之人,是本案被告呂聖富、黃益煌是否均涉犯93年4 月28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斷,應以詹定邦是否與被告呂聖富、黃益煌就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斷,詹定邦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有詹定邦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認為應於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罪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