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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5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145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志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7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 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志中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附表一、二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二。

㈡被告李志中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其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李志中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4 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笫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4 次犯行,均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至被告所犯上開4 次竊盜罪、4 次詐欺取財罪及1 次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犯行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屢次意圖不勞而獲擅自竊取他人財物,並以冒用他人名義盜刷信用卡之方式而詐取財物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為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均已造成侵害,並影響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帳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部分竊得物品業已返還各被害人,兼衡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定執行刑後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1 款、第8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車輛車│犯罪時間│   犯 罪 地 點    │被害人│竊取財物(新│罪名及宣告刑  │
 │號│牌號碼    │        │                  │      │臺幣)      │              │
 ├─┼─────┼────┼─────────┼───┼──────┼───────┤
 │1 │WX-1968號 │99年12月│臺北市○○區○○路│王舜程│天仁茗茶會員│李志中犯竊盜罪│
 │  │自用小客車│間某日  │655巷19號地下2樓停│      │卡1張、回數 │,累犯,處有期│
 │  │          │        │車場              │      │票15張、小電│徒刑肆月,如易│
 │  │          │        │                  │      │子鐘1臺、小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五金鑽尾1支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卡片、現金│日。          │
 │  │          │        │                  │      │1,500 元    │              │
 ├─┼─────┼────┼─────────┼───┼──────┼───────┤
 │2 │BLAZE牌車 │100年5月│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郭人寶│BLAZE牌車身 │李志中犯竊盜罪│
 │  │身號碼J011│間某日  │路5段296號前      │      │號碼J0000000│,累犯,處有期│
 │  │17389號銀 │        │                  │      │9號銀色自行 │徒刑肆月,如易│
 │  │色自行車  │        │                  │      │車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 │5973-E8號 │100年6月│臺北市○○區○○街│張文華│國泰世華銀行│李志中犯竊盜罪│
 │  │自用小客車│間某日  │30巷39號前        │      │信用卡、全聯│,累犯,處有期│
 │  │          │        │                  │      │福利卡、統一│徒刑肆月,如易│
 │  │          │        │                  │      │超商i-cash卡│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 │7157-EK號 │100年7月│臺北市○○區○○街│張嘉慈│零錢約1,000 │李志中犯竊盜罪│
 │  │自用小客車│18日凌晨│163巷40弄3號前    │      │元          │,累犯,處有期│
 │  │          │4時25分 │                  │      │            │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附表二:
 ┌─┬─────┬────┬────────┬─────┬────┬───────┐
 │編│ 交易時間 │商店名稱│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交易完成│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新臺幣)  │否      │              │
 ├─┼─────┼────┼────────┼─────┼────┼───────┤
 │1 │100年6月29│松青超商│臺北市士林區天母│29元      │交易完成│李志中犯詐欺取│
 │  │日10時47分│天母店  │西路3 號地下1 樓│          │        │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2 │100年6月30│松青超商│新北市板橋區中正│20元      │交易完成│李志中犯詐欺取│
 │  │日17時27分│新生店  │路302 號1 樓    │          │        │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3 │100年6月30│松青超商│新北市蘆洲區民族│20元      │交易完成│李志中犯詐欺取│
 │  │日21時21分│蘆洲店  │路31號1 樓      │          │        │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4 │100年7月4 │松青超商│臺北市士林區基河│24元      │交易完成│李志中犯詐欺取│
 │  │日11時48分│基河店  │路130 號1 樓    │          │        │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5 │100年7月5 │大群愛家│臺北市士林區延平│19元      │未完成交│李志中犯詐欺取│
 │  │日10時47分│廣場    │北路5 段164 號1 │          │易      │財未遂罪,累犯│
 │  │          │        │樓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5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