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20 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1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民國99年9 月28日確定,又於98年5 月15日犯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98年毒偵字第98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