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仲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仲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仲煒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簡仲煒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