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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俊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 至2 部分,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3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編號3 至5 部分,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3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 所示之持有毒品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0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且未據上訴而告確定,該案檢察官僅對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聲明不服,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481號判決駁回上訴,故臺灣高等法院並非附表編號6 所示持有毒品罪之最後判決法院,併予敘明。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
│                │例            │例            │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6.10.25      │96.10.31      │97.02.27或28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2729號│毒偵字第2729號│毒偵字第904號 │
│                │等            │等            │、97年度偵字第│
│                │              │              │4067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  │97年度訴字第  │97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23號         │123號         │603號         │
│      ├────┼───────┼───────┼───────┤
│      │判決日期│   97.03.19   │   97.03.19   │   97.08.15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未經│
│      │        │              │              │事實審)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  │97年度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      │        │123號         │123號         │5000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7.04.17   │   97.04.17   │   97.11.27   │
│      │日期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
│                │執字第3298號(│執字第3298號(│執字第44號(經│
│                │已執畢)      │已執畢)      │裁判與編號3、4│
│                │              │              │定應執行刑3年8│
│                │              │              │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7.03.15往前回│97.03.15往前回│96.04.26      │
│                │溯5日內之某時 │溯4日內之某時 │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904號 │毒偵字第904號 │毒偵字第2512號│
│                │              │              │、第2513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  │97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603號         │603號         │630號         │
│      ├────┼───────┼───────┼───────┤
│      │判決日期│   97.08.15   │  97.08.15    │   97.08.06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基隆地院   │
│      │        │未經事實審)  │未經事實審)  │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  │
│      │        │5000號        │5000號        │630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7.11.27    │   97.11.27   │  97.09.01    │
│      │日期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基檢97年度執字│
│                │執字第1408號  │執字第1408號  │第387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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