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駱俊廷
- 選任辯護人
- 陳佑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王志中
- 選任辯護人
- 許朝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林佳鴻
- 選任辯護人
- 林玉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資元律師
- 被告
- 陳俊明
- 選任辯護人
- 周威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王志銘
- 選任辯護人
- 陳淑貞律師
- 被告
- 林志源
- 選任辯護人
- 陳學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海瑜琦
- 選任辯護人
- 蔡惠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郭晉華
- 選任辯護人
- 陳友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李冠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郁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法官欄關於「法官李郁屏」之記載,於判決正本誤載為「法官李冠宜」,應屬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