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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水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水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水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因被告上訴不合法,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70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                │                │
├──────┼────────┼────────┼────────┤
│            │100年2月28日21時│100年3月17日19時│100年8月30日17時│
│  犯罪日期  │許              │30分許          │許              │
│            │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 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529號   │毒偵字第987號   │毒偵字第1749號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
│      │    │683號           │2677 號         │2547號          │
│      ├──┼────────┼────────┼────────┤
│      │判決│   100.06.24    │   100.12.23    │   101.01.20    │
│事實審│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臺北法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683號           │2677 號         │707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0.10.05    │    101.01.30   │    101.04.05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2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定│                │
│            │其應執行有期徒10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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