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12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6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洪志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志偉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所載之「2047」應更正為「2074」。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志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民國10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同日審判筆錄)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應專指門戶而言,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著有25年上字第4168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越」,指毀壞與踰越二種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可考,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加重竊盜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圖謀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變賣得利,所為非是,兼衡其行竊之犯罪手段、動機與目的、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犯罪後業已坦認犯行,惟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目前尚因另案在監執行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手套1只固係被告所有之物,惟依被告自陳乃為騎車禦寒之用,復查卷內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供被告犯本件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公訴意旨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尚有未洽;另未扣案之鑰匙1 支,雖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惟既未扣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復供承業已丟棄等語,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2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