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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51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彭建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彭建忠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8 月17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937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98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9 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52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9年2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士簡字第20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100 年度審易字第86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2月30日上午12時2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於99年12月30日上午12時25分許,至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彭建忠於本院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有本院101 年1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

㈠被告彭建忠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F0000000號)1 紙;

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0000000號)1 紙。

三、核被告彭建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上述事實欄一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經法院判決處刑,猶不思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參酌被告前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最重曾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8 月至10月,容有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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