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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8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81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易字第1521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家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貳個(內含殘渣均量微無法計重)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 第4 至5 行之「刑案資料查註表」應更正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第5 至6 行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應予刪除。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家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第1 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 項)。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 項既規定,前項(第1 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案被告前因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15557 號駁回再議確定後,因其未能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命令,嗣為檢察官以101 年度撤緩字第123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緩起訴處分書及101 年度撤緩字第123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於偵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公訴人依法追訴,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吳家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2 個(內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因毒品與殘渣袋無法分離,故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第1858號偵卷第4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81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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