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更字第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更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成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執聲字第1020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為第一審裁定後(101 年度撤緩字第150 號),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101 年度抗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黃成德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6 號(99年度偵字第6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892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予以緩刑2 年,於101 年7 月5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01 年8 月7 日更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0日以101 年度士交簡字第619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並於101 年10月8 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75條第2 項。惟被告受緩刑宣告後,如欲撤銷其緩刑宣告,除需被告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4 款法定事由外,尚須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始「得」依職權裁量撤銷之;法院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成德前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6 月12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892 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2 年,並於101 年7 月5 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竟於緩刑期內即自101 年8 月7 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0日以101 年度士交簡字第619 號判處拘役40日,而於101 年10月8 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受刑人上開前案之業務過失致死犯行,係因身為祐心老人長照中心之負責人,為從事該中心老人日常生活養護照顧業務之人,應負法律上避免受養護老人於養護中心發生危險結果之防免義務,卻於護理人員孫麗雯請假期間,未依法令規定安排配置至少1 名護理人員執行職務,而外籍看護工阮氏省亦疏未注意,未在旁照料詹駱對,使乘坐輪椅之詹駱對自2 樓樓梯口跌落至2 樓通往1 樓之樓梯間且傷重不治死亡;而受刑人之後案係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輛,可知受刑人所犯兩案之犯罪類型、原因、危害程度及所侵害之法益均不相同。又被告所為之前案乃不作為犯,其犯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而其所為之後案為警查獲時,其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見已知所悛悔,所為之犯罪行為惡性均非重大,主觀上亦無嚴重之反社會性,是故,能否僅以被告在緩刑期內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即撤銷其先前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所受之緩刑宣告,並非無疑。再者,檢察官除提出被告所涉後案之判決書外,亦未就「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提出具體事證,尚難遽謂其前案之緩刑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原刑罰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尚難採取,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更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