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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6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6號

                   101年度易字第75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致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850 號、第2557號、第4918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6161號、第7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9年間,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於100 年間,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不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前於99年間,因前揭99年間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委請丙○○擔任其辯護人而結識,進而互生情愫,並有發生性關係(甲○○與丙○○所涉相姦、通姦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自緝字第3 號判決、101 年度自字第13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其等2 人交往期間,丙○○聘僱甲○○在其擔任負責人之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下稱世富法律事務所)工作,且有借貸甲○○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嗣丙○○因故欲與甲○○分手,開始避不見面,甲○○對丙○○欲分手一事心生不滿,又亟欲丙○○與之談判感情糾紛,及對丙○○欲向其催討前開110 萬元借款、對其提告等事均心生不滿,而先後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

㈠甲○○因對丙○○欲分手避不見面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向丙○○恫嚇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0部分)。

㈡甲○○為與丙○○見面解決感情糾紛,竟於100 年10月14日下午5 時13分許,前往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欲找丙○○談判,因丙○○斯時不在該事務所內,而丙○○前有交代事務所之員工拒絕甲○○進入該事務所,該事務所之員工乙○○遂要求甲○○離去,甲○○受退去之要求後,仍滯留拒不離開,堅持在該事務所內等待丙○○返回,嗣丙○○進入該事務所,見到甲○○,亦要求甲○○離去,甲○○受退去之要求後,仍滯留拒不離開,並在該事務所內以粗話怒吼,丙○○乃拿起該事務所內之電話欲報警處理,甲○○見狀,基於強暴、脅迫妨害丙○○行使報警權利之犯意,以手壓住丙○○抓住電話聽筒之手,出言恫嚇:你敢報警,信不信我現在就殺了你等語,並將電話摔落地面,而妨害丙○○行使報警之權利,丙○○旋衝出該事務所,欲搭乘電梯下樓報警處理,甲○○亦承前妨害丙○○行使報警權利之犯意,衝至該事務所外之電梯前,按住電梯按鈕,不讓丙○○搭乘電梯下樓報警,而妨害丙○○行使權利,乙○○見狀旋於該事務所內撥打電話報警,經警方到場處理,甲○○始離去(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㈢甲○○因如附表二前往世富法律事務所欲找丙○○談判,遭丙○○報警處理後,心有未甘,知悉丙○○會前往位在臺北市○○路000 號華盛頓幼稚園接小孩,竟於100 年10月20日下午6 時許,在華盛頓幼稚園前等待,見丙○○使用之車號0000-00 號租賃車(下稱系爭車輛)抵達該處時,上前踢打系爭車輛之左、右後視鏡,造成右後視鏡斷裂、左後視鏡玻璃破裂之損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㈣事隔近兩月後,甲○○知悉丙○○欲對其提告而心生不滿,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四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四所示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四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㈤甲○○因不甘丙○○向其催討償還借款110 萬元,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五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五所示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五所示加害生命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

㈥甲○○因另犯恐嚇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53號),於101 年1 月11日,前往本院開庭,當庭向法官表示欲傳訊丙○○到庭作證,返家後認自己所涉該恐嚇案件係因丙○○之緣故而心有不甘,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六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六所示丙○○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六編號1 至6 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至20部分)。

㈦丙○○對甲○○提出附表一至六之告訴,其等2 人於101 年1 月31日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偵查庭,甲○○因此心生不滿,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七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七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七所示丙○○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七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部分)。

㈧甲○○欲以揭發丙○○與其有通姦關係為要脅,迫使丙○○與之復合,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八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八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八所示丙○○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八所示加害名譽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部分)。

㈨甲○○因知悉101 年度易字第53號恐嚇案件,於101 年2 月21日再次開準備程序,認自己涉及該案係因丙○○之緣故,又再次心生不滿,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九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九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九所示丙○○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九所示加害名譽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部分)。

㈩甲○○於101 年2 月17日收到丙○○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後,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十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十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十所示丙○○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十所示加害名譽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部分)。甲○○前於世富法律事務所工作時,認識該事務所之員工乙○○,知悉乙○○所使用之手機門號,且其前如附表二前往世富法律事務所欲找丙○○談判,遭乙○○要求退去並報警處理,而對乙○○心生不滿,又其已對丙○○所為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行為,丙○○仍避不見面,甲○○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向乙○○、丙○○恫嚇如附表十一編號1 、2 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乙○○、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丙○○之安全(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3 部分)。丙○○對甲○○如附表一至十之行為提出告訴,其等2 人於101 年4 月10日、同年月30日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偵查庭後,甲○○因此心生不滿,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十二編號1 、2 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電話撥打至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又接續於如附表十二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十二編號3 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十二編號3 所示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乙○○、丙○○恫嚇如附表十二編號1 至3 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使乙○○、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丙○○之安全(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5、附表三編號1 部分)。丙○○對甲○○如附表一至十之行為提出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4 月30日提起公訴,甲○○收到起訴書後,對丙○○心生不滿,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十三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十三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十三所示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十三所示加害名譽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部分)。甲○○又欲以揭發丙○○與之有通姦行為之事要挾丙○○與之復合,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十四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自己所使用如附表十四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如附表十四所示丙○○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之電子郵件信箱及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向丙○○恫嚇如附表十四所示加害名譽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部分)。丙○○對甲○○如附表一至十之行為提出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4 月30日提起公訴,本院於101 年6 月29日進行準備程序後,甲○○因此再度對丙○○心生怨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電話撥打至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向乙○○、丙○○恫嚇如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乙○○、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丙○○之安全(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至4 部分)。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被告甲○○及檢察官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事實欄一㈠、㈢至㈩(即附表一、附表三至十)部分: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一㈠、㈢至㈩(即附表一、附表三至十)之恐嚇危害安全、毀損之犯行,於審理時自白不諱(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二第73頁正面、背面),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偵審中迭次證述綦詳,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復有110 萬元之借貸合約、收據、系爭車輛右照後鏡斷裂、左照後鏡玻璃碎裂之照片、估價單、租賃合約書(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50 號卷第24頁、第25頁、第33頁、第34頁、第38頁至第44頁),及被告所發送如附表一、四至十之簡訊翻拍照片、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在卷可查(見100 年度偵字第14850 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第67 頁 、第76頁、101 年度他字第517 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8頁、10 1年度他字第608 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101年度他字第61 5號卷第4 頁、第5 頁),又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勘驗證人即告訴人丙○○提出之手機及電子郵件檔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確係由被告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傳送至證人即告訴人丙○○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而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電子郵件,亦確係由被告所使用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發送至如附表三至十所示證人即告訴人丙○○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及其個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中,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簡訊來源翻拍照片、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二第22頁正面、背面、第24頁至第27頁、第68頁背面、第69頁、第77 頁 至第92頁)。從而,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㈢至㈩(即附表一、附表三至十)之部分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貳、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部分:訊據被告固然承認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告訴人擔任負責人之世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有要求伊離開,嗣有警察到場處理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留滯建築物及強制之犯行,辯稱:告訴人丙○○要求伊離開,伊就馬上離開世富法律事務所了,伊沒有壓住告訴人的手不讓她打電話報警,沒有出言稱敢報警就殺了你等語,也沒有壓住電梯按鈕不讓告訴人下樓報警云云。惟查: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審理中證稱:101 年10月14日下午5時許,當時被告早於100 年7 月離職,竟進來世富法律事務所,當時我不在事務所內,我進來事務所後聽到被告大吼大叫說要找我,因為被告一直騷擾我,我就要求他出去,但被告不願意出去,我就說我要打電話報警,我已經拿起話筒,被告就按住我的手並把話筒打掉掉落地上,並說:你敢報警,信不信我現在就殺了你等語,後來我就衝出去事務所,要按電梯到1 樓求救,被告也衝出來按住電梯不讓我下去,我就趕快要在事務所內的乙○○打電話報警等語(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二第6 頁)。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100 年10月14日下午5 時許,被告衝進來世富法律事務所內,大喊說叫丙○○出來,我告訴他丙○○不在,要求被告離開事務所,但被告不肯,還大吼大叫,在事務所內到處闖,後來告訴人進來事務所,並對被告說如果被告再不離開事務所,她就要打電話報警,被告還是不肯離開,告訴人正要打電話時,被告就按住告訴人的手,不讓她打電話,還出言恐嚇稱:你敢報警,信不信我會殺了你等語,他們一陣拉扯後,電話摔在地上,告訴人就走出事務所外,在電梯口那邊,我就打電話報警處理,警察後來也有過來,被告才收斂一點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50號卷第84頁);於審理中證稱:100 年10月14日下午5 時許,被告進來世富法律事務所,當時他早就離職了,而且告訴人之前有跟我說過不要讓被告進來事務所,我就請被告離開,但他堅持不走,還進到事務所內部到處看,我還是請他離開,他堅持不走,說要等告訴人回來,後來告訴人進來,也要求被告離開,不希望被告在事務所裡面鬧,但被告不離開,還說了些粗話,告訴人就對被告說再不走就要打電話報警,並準備拿起事務所內的電話話筒,被告就用手按住告訴人的手,不讓她打電話,並稱:信不信,你敢報警的話,我會殺了你等語,他們在爭奪電話時,電話就被摔到地上,告訴人就走出事務所門口,想坐電梯下樓報警,被告也跟出去到電梯口,我在事務所內有看到他們在電梯口爭執,我就馬上報警處理,後來警察到場時,被告與告訴人還在電梯口爭執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第3 頁背面、第4 頁、第5 頁)。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審理中之證述明確,且核與證人乙○○於偵審中之證述相合,參以案發當日確係報警後,經警方到場處理後被告始離開,此情為被告所承認,若被告於告訴人要求退去之時,即行離開,告訴人何需報警處理,被告又何需等到警方到場始離開,顯見證人乙○○、證人即告訴人丙○○確有要求被告退去,被告仍置之不理留滯在世富法律事務所內之情形無誤,堪信證人即告訴人、證人乙○○之證述為可信,被告空言辯稱告訴人丙○○要求伊離開,伊就馬上離開世富法律事務所,沒有壓住告訴人的手不讓她打電話報警,沒有出言稱敢報警就殺了你,也沒有壓住電梯按鈕不讓告訴人下樓報警云云,顯係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參、事實欄一至(即附表十一至十五)部分:訊據被告固然承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伊所使用之門號,而「[email protected] 」係伊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伊與證人乙○○前係世富法律事務所之同事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十一至十五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伊沒有留言在乙○○的行動電話中,伊不記得有寄發如附表十二編號3 、附表十三、附表十四之電子郵件給告訴人云云。惟查: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審理中證稱:(提示如附表十一、十

二、十五之留言,問:有沒有聽過這些留言?)有,在世富法律事務所,乙○○有拿給我聽,我聽了以後覺得很恐怖,我對被告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犯行已經提出告訴,他竟然就透過我的員工乙○○的電話來恐嚇我,留言的聲音很明顯就是被告的聲音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二第7 頁)。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如附表十一、十二、十五所示之留言,問:這些留言是留在你的手機內?)是,留言人就是被告,我聽了會害怕,裡面的內容還有提到要找我媽媽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6161號卷第18頁);於審理中證稱:(提示如附表十一、十二、十五所示之留言,問:這些留言你是否有聽過?)有,是留在我的手機內,(問:其中附表十一的留言是否手機上有顯示是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過來的?)是,但附表十二、十五就沒有顯示號碼,(問:你聽到這些手機內之留言,你認為是何人的聲音?)是被告的聲音,被告知道我的手機號碼,因為之前我們是世富法律事務所的同事,有互留對方的手機號碼,我聽到這些留言心裡覺得很害怕,關於告訴人的留言,我有拿給告訴人聽,因為涉及到告訴人,要提醒她一下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號卷二第5頁)。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乙○○均證述附表十一、十二、十五所示之留言,聲音即係被告之聲音,本院於審理中當庭播放證人乙○○所提供如附表十一、十二、十五所示之留言錄音檔案,音質均與被告開庭陳述音質近似,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二第70頁),又被告前曾在世富法律事務所任職,與證人乙○○為同事,此事實亦為被告所是認,被告知悉證人乙○○之手機門號合乎事理之常;又觀之如附表十一、十二、十五留言之內容,顯係對告訴人及證人乙○○2 人均有所不滿之人所為,而被告確與告訴人有前揭感情、金錢糾紛,前曾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世富法律事務所時,經證人乙○○先要求其離開,嗣又打電話報警處理,被告對告訴人、證人乙○○2 人均心有不滿,顯而易見,再者,觀諸該等留言內容,有對於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不滿,亦有對告訴人恫稱要將告訴人的事情都抖出來者,顯與被告前所自白發送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雷同,堪信如附表十一、十二、十五所示之留言係被告所為無誤。

㈣如附表十二編號3 、附表十三、附表十四所示之電子郵件,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告訴人丙○○提出之電子郵件檔案,附表十二編號3 、附表十三、附表十四所示之電子郵件,確係由被告所使用「[email protected] 」之電子郵件帳號所寄發至世富法律事務所及告訴人個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內,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二第69頁、第93頁至第95頁)。是如附表十二編號3 、附表十三、附表十四所示之電子郵件確係被告寄發予告訴人。被告辯稱:伊不記得有寄發該等電子郵件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肆、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脫卸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伍、論罪科刑: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自100 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陸續10次傳送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簡訊予告訴人,係出於恐嚇告訴人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誤認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各次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部分: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94 號、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著有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2 項之留滯建築物罪,及同法304 條第1 項之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公訴意旨誤認被告尚有另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惟被告係以此作為要挾以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此部分恐嚇行為僅屬強制之手段,不另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亦附此敘明)。又被告雖先後以壓住告訴人拿起電話聽筒之手,出言恫嚇:你敢報警,信不信我現在就殺了你等語,並將電話摔落地面,見告訴人衝出世富法律事務所欲搭乘電梯下樓,又衝上前按住電梯按鈕,不讓告訴人下樓報警,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出於以強暴、脅迫妨害告訴人行使報警之權利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前開留滯建築物、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事實欄一㈢(即附表三)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事實欄一㈣(即附表四)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㈤(即附表五)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㈥(即附表六)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自101 年1 月12日起至同年1 月28日止,陸續6 次寄發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係出於恐嚇告訴人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誤認附表六編號1 至6 所示各次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事實欄一㈦(即附表七)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㈧(即附表八)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㈨(即附表九)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㈩(即附表十)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即附表十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101 年4 月9 日,先後2 次撥打證人乙○○之手機留言如附表十一編號1 、2 所示之內容,係出於恐嚇告訴人及證人乙○○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誤認附表十一編號1 、2 所示各次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事實欄一(即附表十二)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101 年5 月2 日,先後2 次撥打證人乙○○之手機留言如附表十二編號1 、2 所示之內容,又於101 年5 月4 日寄發如附表十二編號3 所示之電子郵件,係出於恐嚇告訴人及證人乙○○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誤認附表十二編號1 至3 所示各次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事實欄一(即附表十三)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即附表十四)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即附表十五)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自101 年7 月18日起至同年7 月19日止,陸續4 次撥打證人乙○○之手機留言如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所示之內容,係出於恐嚇告訴人及證人乙○○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誤認附表十二編號1 至4 所示各次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被告所犯前開事實欄一㈠至(即附表一至十五,其中附表二係留滯建築物罪、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兩罪、附表三係毀損罪,其餘附表一、附表四至十五共有恐嚇危害安全罪13罪,共16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以值壯年,與告訴人原係被告與辯護人之關係,繼而產生情愫交往發生性關係,惟其與告訴人交往期間告訴人為已婚身份,被告理應知悉此種男女關係為世俗不容、維繫不易,僅因告訴人欲分手避不見面,且欲向被告催討交往期間貸予之金錢110 萬元,被告竟不思理性溝通或尋正當合法管道排遣心中不快,卻對告訴人施以恐嚇、毀損之犯行,又因告訴人拒不見面,被告前往世富法律事務所遭證人乙○○及告訴人要求其離開仍留滯其內,見告訴人欲打電話報警竟出手將電話筒壓住,出言恫稱:你敢報警,信不信我現在就殺了你等語,且將電話摔至地上,見告訴人欲搭乘電梯下樓報警,被告亦上前按住電梯按鈕妨害告訴人行使報警之權利,被告不斷傳送、寄發恐嚇告訴人之簡訊、電子郵件後,見告訴人仍拒絕復合,亦無免除1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意,反而對被告提出告訴,被告竟不思悔改,繼續寄發恐嚇告訴人之電子郵件,甚而遷怒之前同在世富法律事務所工作之同事即證人乙○○,撥打證人乙○○之手機,在其手機內留言恐嚇證人乙○○、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恐嚇告訴人期間長達半年,於告訴人已提出告訴後其恐嚇犯行遭檢察官起訴、本件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繫屬本院且已進行準備程序後,被告仍目無法紀、肆無忌憚地繼續恐嚇告訴人(即如附表十三至十五),致告訴人心理所受創傷甚大,亦造成證人乙○○心裡畏懼,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先全部否認犯行,否認該等恐嚇簡訊、電子郵件係其所發,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電子郵件信箱檔案,確認該等簡訊、電子郵件均係由被告所使用之手機、電子郵件信箱所發出,被告始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坦承附表一、三至十所示之各次犯行,惟仍就附表二、十一至十五之各次犯行飾詞卸責,否認犯行,又被告於本院102 年3 月21日審理期日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手機所顯示簡訊來源時,當庭瞪視告訴人,經本院制止後,又當庭對告訴人出言:「有夠爛」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6 號卷二第22頁背面),甚且,被告因通緝到案羈押,竟在看守所內寄發內容有:「我真的會一輩子出現在你的生活,揮之不去。很幸福吧!真不知道,再見面時,會發生什麼事... 」等有恐嚇意涵之信件予告訴人,有告訴人提出被告所寄送之信件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 6號卷二第61頁,此部分是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應由檢察官另為偵辦,附此敘明),被告犯後態度惡劣,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曾在家人所開之中醫診所工作,自世富法律事務所離職後即無業、離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其中一名由其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十五共16罪(其中附表二有留滯建築物罪、強制罪兩罪)所宣告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因新舊法併合處罰之規定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未扣案,雖在上開犯案期間,被告曾該等門號及以電腦設備上網以「[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之電子郵件信箱寄發電子郵件之作為恐嚇告訴人之工具,但查前開行動電話及被告使用之電腦相關設備均係被告平日作為連絡、上網之工具,非專供本案犯罪之用,且是否係被告所有,卷內亦乏積極之證據證明,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方法                      │內容                          │主文                    │
├──┼───┼─────────────┼───────────────┼────────────┤
│1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10月11│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現在不說以後見面恐怕來不及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日上午│機(門號0000000000)      │這是我最恨的,妳踩到我的地雷,│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5 時13│                          │被炸傷那是一定的,而且命大。  │日。                    │
│    │分    │                          │                              │                        │
├──┼───┼─────────────┼───────────────┤                        │
│2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1│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莊律師去聽留言,我甲○○今天要│                        │
│    │日下午│機(門號0000000000)      │解決妳不屑我會當真真的殺。    │                        │
│    │1 時12│                          │                              │                        │
│    │分    │                          │                              │                        │
├──┼───┼─────────────┼───────────────┤                        │
│3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1│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雖然妳對不起我,但我深愛著妳或│                        │
│    │日下午│機(門號0000000000)      │許妳並沒有不肯和我吃飯,只是嚇│                        │
│    │2 時14│                          │到了!對不起;請莊律師出面解決│                        │
│    │分    │                          │一下好嗎?我一定很有誠意的處理│                        │
│    │      │                          │妳我的感情,絕不有傷害莊律師的│                        │
│    │      │                          │動作和言語,請考慮一下。      │                        │
├──┼───┼─────────────┼───────────────┤                        │
│4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1│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聯合起來耍我,妳會叫他等然後不│                        │
│    │日下午│機(門號0000000000)      │來,幹妳娘,我要叫兄弟來。    │                        │
│    │4 時18│                          │                              │                        │
│    │分    │                          │                              │                        │
├──┼───┼─────────────┼───────────────┤                        │
│5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1│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操妳祖宗,幹妳娘,我明天讓妳哭│                        │
│    │日下午│機(門號0000000000)      │,敢耍我,幹妳娘,我恨死妳了,│                        │
│    │4 時33│                          │小孩照打。                    │                        │
│    │分    │                          │                              │                        │
├──┼───┼─────────────┼───────────────┤                        │
│6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1│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我給妳的見面禮就是鼻樑一拳..什│                        │
│    │日下午│機(門號0000000000)      │麼是黑社會就是人比警察多,看過│                        │
│    │4 時55│                          │真實畫面嗎?..我去換台大點的貨│                        │
│    │分    │                          │車力道比較強,我會先買好早餐不│                        │
│    │      │                          │給機會走..等死吧!            │                        │
│    │      │                          │                              │                        │
├──┼───┼─────────────┼───────────────┤                        │
│7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1│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不管爺爺奶奶小孩在車上,看到車│                        │
│    │日下午│機(門號0000000000)      │就撞。                        │                        │
│    │4 時59│                          │                              │                        │
│    │分    │                          │                              │                        │
├──┼───┼─────────────┼───────────────┤                        │
│8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2│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妳該知道怎麼做吧?我帶兄弟六點│                        │
│    │日上午│機(門號0000000000)      │來找你們,叫坤府別走,他家一樣│                        │
│    │5 時2 │                          │會去的。                      │                        │
│    │分    │                          │                              │                        │
├──┼───┼─────────────┼───────────────┤                        │
│9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3│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莊婓文我沒有欠妳錢,那筆錢妳當│                        │
│    │日上午│機(門號0000000000)      │我的面說不必還,..丙○○我要反│                        │
│    │12時45│                          │擊了,等妳求饒。              │                        │
│    │分    │                          │                              │                        │
├──┼───┼─────────────┼───────────────┤                        │
│10  │100 年│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簡訊:                        │                        │
│    │10月13│機,傳恐嚇簡訊至告訴人之手│我不會讓妳人生幸福的,我要搞垮│                        │
│    │日下午│機(門號0000000000)      │妳一輩子,幹死妳與妳為敵。    │                        │
│    │9 時14│                          │                              │                        │
│    │分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                            │主文                      │
├──┼───┼──────┼────────────────┼─────────────┤
│1   │100 年│港墘路221 巷│被告進入世富法律事務所,要找告訴│甲○○犯留滯建築物罪,處有│
│    │10月14│21號6 樓(世│人,經乙○○依告訴人之指示要求被│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日下午│富法律事務所│告退去,被告拒絕離開,待告訴人進│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
│    │5 時13│)          │入該事務所再次要求被告退去,被告│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分    │            │仍不離開,告訴人旋表示要打電話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警處理,並欲拿起事務所內之電話,│算壹日。                  │
│    │      │            │被告以手按壓住告訴人手持之電話聽│                          │
│    │      │            │筒,並出言:你敢報警,信不信我現│                          │
│    │      │            │在就殺了你等語,並將電話摔落地面│                          │
│    │      │            │,告訴人旋衝出事務所欲搭乘電梯下│                          │
│    │      │            │樓報警,被告亦追出按住電梯按鈕,│                          │
│    │      │            │妨害告訴人行使下樓報警之權利。經│                          │
│    │      │            │乙○○打電話報警,警方到場後,被│                          │
│    │      │            │告始離開。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                            │主文                      │
├──┼───┼──────┼────────────────┼─────────────┤
│1   │100 年│華盛頓幼稚園│被告前往華盛頓幼稚園前等待,見告│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
│    │10月20│(台北市瑞光│訴人承租使用之車號0000-00 號租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下午│路271 號)前│車出現,旋上前腳踢左、右邊後視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時許 │馬路上      │,造成右邊後視鏡斷裂、左後視鏡玻│                          │
│    │      │            │璃破裂之毀損。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時間  │方法                  │內容                            │主文                      │
├──┼───┼───────────┼────────────────┼─────────────┤
│1   │100 年│被告以0917.mylove@gmai│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12月10│l.com之電子郵件信箱寄 │現在講這種話,擺明妳會告死我,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發電子郵件至世富法律事│再鄭重說一次,我一輩子都不會放過│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時22│務所([email protected]│你,妳應該相信我會真的永遠把妳當│                          │
│    │分    │om.tw)、告訴人電子郵件│做眼中釘。                      │                          │
│    │      │信箱(feiwenfromheaven│                                │                          │
│    │      │@gmail.com;vivian@chu│                                │                          │
│    │      │anglaw.com.tw)       │                                │                          │
└──┴───┴───────────┴────────────────┴─────────────┘
附表五
┌──┬───┬───────────┬────────────────┬─────────────┐
│編號│時間  │方法                  │內容                            │主文                      │
├──┼───┼───────────┼────────────────┼─────────────┤
│1   │100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12月26│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我是因為恐嚇妳不要向我要110 萬妳│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下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不答應,所以我施暴,妳去死啦。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時30│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詛咒妳一家人親朋好友,年年辦喪事│                          │
│    │分    │                      │,一輩子都不會原諒妳,妳一定會下│                          │
│    │      │                      │地獄,丙○○,我恨妳,我詛咒妳,│                          │
│    │      │                      │我祈禱,禱告,燒香,拜佛,希望妳│                          │
│    │      │                      │不得好死。                      │                          │
└──┴───┴───────────┴────────────────┴─────────────┘
附表六
┌──┬───┬───────────┬────────────────┬─────────────┐
│編號│時間  │方法                  │內容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1 月12│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不意外,真期待跟你見面,要打扮一│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下,別讓我失望,還有那狗娘養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時54│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好興奮喔!                      │                          │
│    │分    │                      │                                │                          │
├──┼───┼───────────┼────────────────┤                          │
│2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                          │
│    │1 月15│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我實在不夠狠,三番兩次放妳走,妳│                          │
│    │日下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真的認為除了開庭,我們不會偶遇嗎│                          │
│    │3 時45│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我一定不會放過妳;大律師,這封│                          │
│    │分    │                      │信,要構成恐嚇或威脅,算我贈送的│                          │
│    │      │                      │當證據;這幾天我會抽空去拜訪妳,│                          │
│    │      │                      │(能呼吸,才是最重要的,不然就算│                          │
│    │      │                      │妳存款金額跟手機號碼一樣長也枉然│                          │
│    │      │                      │)                              │                          │
├──┼───┼───────────┼────────────────┤                          │
│3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                          │
│    │1 月19│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我一定會去找你們3 個,敢害我,就│                          │
│    │日下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不要叫警察。                    │                          │
│    │9 時29│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                                │                          │
│    │分    │                      │                                │                          │
├──┼───┼───────────┼────────────────┤                          │
│4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                          │
│    │1 月19│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丙○○,乙○○,陳益盛)這三個│                          │
│    │日下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人我絕對會不惜任何代價,來復仇,│                          │
│    │11時56│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此仇不報,我不會罷休,這不再只是│                          │
│    │分    │                      │嗆聲了,我賠上命也要讓你們嚐到滋│                          │
│    │      │                      │味,報仇,是我最重要的使命。    │                          │
├──┼───┼───────────┼────────────────┤                          │
│5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                          │
│    │1 月20│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我現在很後悔第一次要跟你翻臉時竟│                          │
│    │日上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然沒有堅持到最後,一次就讓你死,│                          │
│    │2 時18│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不管你們身邊的誰,只要是親人我都│                          │
│    │分    │                      │當作你們的分身,報仇,洩恨,自殺│                          │
│    │      │                      │。                              │                          │
├──┼───┼───────────┼────────────────┤                          │
│6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                          │
│    │1 月28│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我好想妳的小孩喔!改天去看看妳│                          │
│    │日下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的小孩,天底下沒有永遠的贏家,妳│                          │
│    │3 時2 │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也不例外,妳肯定要付出些什麼,或│                          │
│    │分    │                      │者是..失去些什麼,否則!我又怎麼│                          │
│    │      │                      │說服自己讓妳所造成的傷痛..讓他過│                          │
│    │      │                      │去呢?妳提心吊膽的過日子,只能怪│                          │
│    │      │                      │自己,妳知道我不可能就算了,妳也│                          │
│    │      │                      │知道妳所做的事情我不會原諒妳,何│                          │
│    │      │                      │時會發生悲劇,誰也不知道,可以確│                          │
│    │      │                      │定的是,我今生一定要妳還我一個公│                          │
│    │      │                      │道,即使賠上我的命..我的命就是給│                          │
│    │      │                      │你了,只能用在妳身上,不能同年同│                          │
│    │      │                      │月同日生,但願同年同月同日死。  │                          │
└──┴───┴───────────┴────────────────┴─────────────┘
附表七
┌──┬───┬───────────┬────────────────┬─────────────┐
│編號│時間  │方法                  │內容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以[email protected]│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2 月1 │om.tw之電子郵件信箱寄 │對於妳昨天的一言一語,我想妳真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發電子郵件至世富法律事│是打算跟我為敵..妳是想解決問題呢│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時30│務所([email protected]│?還是製造另一個開始..下次開庭我│                          │
│    │分    │om.tw)、告訴人電子郵件│會認罪,妳也會得到應有的..妳讓我│                          │
│    │      │信箱(feiwenfromheaven│最不爽的是,說我沒做過的事,還拿│                          │
│    │      │@gmail.com;vivian@chu│我前妻的事情做文章,妳他媽的,妳│                          │
│    │      │anglaw.com.tw)       │怎麼對我,我絕時加倍還妳..我是瘋│                          │
│    │      │                      │子..一定燒到妳..                │                          │
└──┴───┴───────────┴────────────────┴─────────────┘
附表八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以0917.mylove@gmai│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2 月4 │l.com之電子郵件信箱寄 │只要我能證明妳在婚姻關係跟我有關│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發電子郵件至世富法律事│係,那你就得和李敏碩重擬條件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時40│務所([email protected]│不知道你撈了多少?願意分我的話,│                          │
│    │分    │om.tw)、告訴人電子郵件│我會考慮閉嘴的。                │                          │
│    │      │信箱(feiwenfromheaven│                                │                          │
│    │      │@gmail.com;vivian@chu│                                │                          │
│    │      │anglaw.com.tw)       │                                │                          │
└──┴───┴───────────┴────────────────┴─────────────┘
附表九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2 月5 │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我星期一一定要去律師公會告妳,│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妳做偽證告外庸,並且不出面幫我做│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時38│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證..我就算付出一切也要和妳力拼到│                          │
│    │分    │                      │底..妳看我如何在台新丟一顆震撼彈│                          │
│    │      │                      │..我要揭發你所有的骯髒事,上流人│                          │
│    │      │                      │做下流事,如何致富會比妳快..    │                          │
│    │      │                      │                                │                          │
└──┴───┴───────────┴────────────────┴─────────────┘
附表十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2 月17│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我今天收到妳的信,妳認為該聊聊嗎│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下午│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事情到這地步,我是準備好進去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時1 │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了,妳有什麼不希望我說出來的?我│                          │
│    │分    │                      │不想越搞越大,妳回應我好嗎?我心│                          │
│    │      │                      │情起伏不定,妳又不理我時,我又常│                          │
│    │      │                      │常搞事,人生才不會無聊,上進青年│                          │
│    │      │                      │留。                            │                          │
└──┴───┴───────────┴────────────────┴─────────────┘
附表十一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使用門號│留言: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4 月9 │0000000000之│乙○○你死定了!我也會找你家人算│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日    │手機,以手機│帳,你以為天下太平了喔!吃屎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留言至證人莊│幹你娘咧,等著瞧!              │                          │
│    │      │坤府之手機(│                                │                          │
│    │      │門號00000000│                                │                          │
│    │      │95)        │                                │                          │
├──┼───┼──────┼────────────────┤                          │
│2   │101 年│被告使用門號│留言:                          │                          │
│    │4 月9 │0000000000之│乙○○幹你娘老機掰,我跟你講,你│                          │
│    │日    │手機,以手機│跟丙○○講,我一樣要你們兩個死啦│                          │
│    │      │留言至證人莊│!幹你娘老機掰不要讓我遇到!    │                          │
│    │      │坤府之手機(│                                │                          │
│    │      │門號00000000│                                │                          │
│    │      │95)        │                                │                          │
└──┴───┴──────┴────────────────┴─────────────┘
附表十二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      │                      │                                │                          │
├──┼───┼───────────┼────────────────┼─────────────┤
│1   │101 年│被告使用不明號碼之電話│留言: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5 月2 │,留言至證人乙○○之手│乙○○,你狗娘養的!我跟你講,今│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機(門號00000000 95 )│天我先去騷擾你媽,電信局上班了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時43│                      │,對不對?幹你媽我會讓她知道,你│                          │
│    │分    │                      │是個好兒子啊!拜拜。            │                          │
│    │      │                      │                                │                          │
├──┼───┼───────────┼────────────────┤                          │
│2   │101 年│被告使用不明號碼之電話│留言:                          │                          │
│    │5 月2 │,留言至證人乙○○之手│狗仔!中文叫狗娘養的,你告訴莊斐│                          │
│    │日上午│機(門號00000000 95 )│文,叫她聽吶,叫她聽比較快,我他│                          │
│    │8 時45│                      │媽現在反悔了,我要把她事情全部都│                          │
│    │分    │                      │抖出來,還有你,我他媽真的對你極│                          │
│    │      │                      │度的不爽,你他媽做偽證吶!做偽證│                          │
│    │      │                      │是不是,幹你娘做偽證吶!你書讀到│                          │
│    │      │                      │肩膀去了喔,幹你老母,把我現在的│                          │
│    │      │                      │留言,拿去做證據啦!操你媽的真的│                          │
│    │      │                      │是厚,你們兩個,我非常的不爽,她│                          │
│    │      │                      │所有的事情我全部都要抖出來,我寫│                          │
│    │      │                      │的Email ,好的沒看,好的丙○○是│                          │
│    │      │                      │沒看到啊?妳偽造文書耶,私闖民宅│                          │
│    │      │                      │,我幹妳娘,你們他媽的是偷偷跑去│                          │
│    │      │                      │我新店住的地方耶,幹妳娘你們真的│                          │
│    │      │                      │是喔!                          │                          │
├──┼───┼───────────┼────────────────┤                          │
│3   │101 年│被告以[email protected]│恐嚇內容:                      │                          │
│    │5 月4 │om.tw之電子郵件信箱寄 │..妳要堅持告下去,我會大方承認..│                          │
│    │日    │發電子郵件至世富法律事│,就讓我們相約在5/18,台北地方法│                          │
│    │      │務所([email protected]│院,..我不惜多關一陣子,也要法官│                          │
│    │      │om.tw)、告訴人電子郵件│判妳有罪..,檢舉妳洗錢,誣告外傭│                          │
│    │      │信箱(feiwenfromheaven│。                              │                          │
│    │      │@gmail.com;vivian@chu│                                │                          │
│    │      │anglaw.com.tw)       │                                │                          │
│    │      │                      │                                │                          │
└──┴───┴───────────┴────────────────┴─────────────┘
附表十三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5 月19│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妳為何不肯對我好一點,好比說不│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日    │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再加告..妳是否決定還要追告,要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話,我陪妳,妳再告,我決定把妳洗│                          │
│    │      │                      │錢的事攤在陽光下..              │                          │
└──┴───┴───────────┴────────────────┴─────────────┘
附表十四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以同上之電子郵件信│恐嚇內容: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5 月27│箱寄發電子郵件至同上世│..妳老公找我談,提出30萬的認罪賞│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日    │富法律事務所、告訴人同│金..我回拒他,因為我覺得太少,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上之電子郵件信箱      │在他寫30的紙上加了一個0...認罪是│                          │
│    │      │                      │個人意願,要收買我並非隨便喊喊我│                          │
│    │      │                      │就肯..                          │                          │
└──┴───┴───────────┴────────────────┴─────────────┘
附表十五
┌──┬───┬──────┬────────────────┬─────────────┐
│編號│時間  │方法        │行為                            │主文                      │
├──┼───┼──────┼────────────────┼─────────────┤
│1   │101 年│被告使用不明│留言: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7 月18│號碼之電話,│Vivian,惹到我,一輩子別想安寧,│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日    │留言至證人莊│知道吧!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坤府之手機(│                                │                          │
│    │      │門號00000000│                                │                          │
│    │      │95)        │                                │                          │
├──┼───┼──────┼────────────────┤                          │
│2   │101 年│被告使用不明│留言:                          │                          │
│    │7 月18│號碼之電話,│乙○○,我是甲○○,跟丙○○說,│                          │
│    │日    │留言至證人莊│找她打炮,看他什麼時候有空阿?我│                          │
│    │      │坤府之手機(│下午有空啦!我一下打給妳,回應我│                          │
│    │      │門號00000000│喔!                            │                          │
│    │      │95)        │                                │                          │
├──┼───┼──────┼────────────────┤                          │
│3   │101 年│被告使用不明│留言:                          │                          │
│    │7 月19│號碼之電話,│丙○○,我要去找妳的小孩。      │                          │
│    │日    │留言至證人莊│                                │                          │
│    │      │坤府之手機(│                                │                          │
│    │      │門號00000000│                                │                          │
│    │      │95)        │                                │                          │
├──┼───┼──────┼────────────────┤                          │
│4   │101 年│被告使用不明│留言:                          │                          │
│    │7 月19│號碼之電話,│坤府阿!今天就會看到我了,我今天│                          │
│    │日    │留言至證人莊│火很大,大到哭爸,我想把丙○○那│                          │
│    │      │坤府之手機(│兩粒,大力的搓,搓到瘀青,雖然很│                          │
│    │      │門號00000000│小粒,我看改捏她的奶頭好了,把她│                          │
│    │      │95)        │拉長拉長拉長,拉到20公分長,哈哈│                          │
│    │      │            │哈哈!好,就這麼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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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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