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8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益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進益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附表編號1 所示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664 號判決,被告經判處拘役部分,業經該判決宣告其應執行之刑,即無庸就其經判處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屬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