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永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永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永銘因犯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