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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勝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勝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勝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雖前於民國101年5 月31日入監執行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並與另案竊盜案件(本院101 年度士簡字第163 號判決)接續執行,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然此係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業已執行之部分有期徒刑,係另一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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