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銀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銀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銀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判處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