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振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振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含量微難予析離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振翰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1.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所載之「接續執行」前補充「並與其前所犯槍砲案件之應執殘刑3 月23日」。

2.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所載之「審理中」應更正「均判處有期徒刑9 月」。

㈡證據部分:

1.扣案物採證照片(見偵查卷第24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見偵查卷第17頁)。

3.被告李振翰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本院民國102 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參照)。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之程序後,仍未知悔悟,因損友之引誘,復再犯本件,認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考量其犯罪後已能坦承犯行,及其自102 年間屢再施用毒品,自其施用之時間、密度觀知,顯係同一毒癮所致,又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其前有多次毒品、槍砲、竊盜、侵占等前科,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案發時從事擺地攤工作、目前另案在監執行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9 月至11月之建議,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或器具,然若毒品本身量微且附著器具內,客觀上難予析離,則該器具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為宜。查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其內含有量微難予析離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採證照片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7、24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公訴意旨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容有未洽。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廣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