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明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12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湖簡字第86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鄭振豐告訴被告鄭明慶毀損等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鄭振豐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湖簡卷第16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