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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英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之修正於本件無影響,不贅予比較,逕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10月12日凌晨0 時│  101 年8 月28日為警採尿│
│            │  許                    │  回溯4日內某時         │
├─┬────┼────────────┼────────────┤
│偵│機   關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 │  101 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546號│
├─┼────┼────────────┼────────────┤
│最│法   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  101 年度審易字第2603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1月24日          │  102年1月29日          │
├─┼────┼────────────┼────────────┤
│確│法   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 │  101 年度審易字第2603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3月4日           │  102年4月19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