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啟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啟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6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8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0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於101 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 月5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