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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4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啟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啟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6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8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0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於101 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 月5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4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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