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鴻文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鴻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1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3 年,於99年7 月12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316 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裁定各1 份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意旨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尚有誤會,附此說明。又受刑人於101 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7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9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