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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舒嵐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鴻文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鴻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1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3 年,於99年7 月12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316 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裁定各1 份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意旨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尚有誤會,附此說明。又受刑人於101 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7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9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舒嵐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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