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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91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浚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1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 年度審易字第191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浚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浚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

二、核被告黃浚育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而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載時、地所為之11次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11次盜刷icash 悠遊卡之犯行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貪圖不法利益而下手竊取他人icash 悠遊卡,並持以行使消費,其行竊及盜用犯行對告訴人呂蔚莉之財產法益已造成危害,惟考量其犯後一貫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依約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並其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低收入戶之人(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附於本院卷第17頁可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依約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尚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謹慎其行,而無再犯之虞,參以告訴人亦具狀表示不再對被告追究責任,並願予被告緩刑之自新機會,有告訴人傳真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乙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及第18頁),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觀後效,並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1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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