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慧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慧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慧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101 年1 月20日、同年4月30日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6 月,於101 年2 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①99年度士簡字第7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99年度湖簡字第80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100 年度審簡字第1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④100 年度審簡字第13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⑤101 年度審簡字第4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罪刑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6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③、④所示罪刑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2 月1 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4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1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