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商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商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商琳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