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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商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商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商琳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