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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嘉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第8 項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受刑人尤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及2 部分,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7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有各該刑事裁定、判決書、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17日   │101年6月11日    │101年12月7日    │
├────────┼────────┼────────┼────────┤
│偵查 (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6734號  │毒偵字第1225號  │毒偵字第28號    │
├───┬────┼────────┼────────┼────────┤
│      │法  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80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2年度簡字第595│
│      │        │88號            │195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月21日    │102年3月12日    │102年3月5日     │
├───┼────┼────────┼────────┼────────┤
│      │法  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80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2年度簡字第595│
│判  決│        │88號            │195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2年4月9日     │102年3月12日    │102年5月2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640號    │執字第1668號    │執字第278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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