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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峻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峻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峻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7 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除附表編號19至21之罪名均應更正為「偽造文書」外,其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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