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本院受理後(102 年度審易字第2220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固未到庭,惟於檢察官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且依卷存證據亦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裁定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郭偉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偉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屬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尚佳,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前之最近1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102 年3 月間所犯,甫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89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本案犯行後之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各係在102 年7 月間及8 月間,且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判決及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863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持以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玻璃球未扣案,且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之物而未遭被告丟棄現仍留存,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故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