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科位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科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科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於99年6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科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減為1 年5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 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30日以99年度聲字第22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於99年6 月8 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5 年12月3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3 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