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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1772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士簡字第363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林聖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士簡卷第8 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